
一、文件出台具体时间:2025年3月12日。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预算的通知》(苏财农〔2024〕1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农〔2024〕26号)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补贴范围是什么?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文件精神,我市补贴范围确定为:在本市辖区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镇村组机动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农科所)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暂缓确权的村(组)和有争议未确权的农户,仍按原二轮承包面积中的耕地面积给予补贴。
四、哪几种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农〔2024〕26号)文件精神,确认以下几种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以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
2.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已栽种湖桑、绿化造林(含果树林)、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的耕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占用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市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6.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五、补贴对象有哪些?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文件精神,我市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1.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发放对象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
2.镇村组机动地在土地确权或二轮承包时被确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时,镇村组应当与承包主体签订镇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镇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镇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村组与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签订的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必须上报镇(区、街道)农村工作和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镇与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签订的镇机动地承包协议,必须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村组机动地在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按照管理权限,向镇(区、街道)农村工作和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申报,并经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方可归村组享有;镇机动地在土地确权或二轮承包时被确认的耕地,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镇集体享有。必须提供镇机动地在土地确权或二轮承包时被确定为耕地的证明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3.市辖区内国有农场(农科所)、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己发包给本单位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耕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农场(农科所等)与职工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平面图(含GPS定位、每幅地块的面积及种植作物类型)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上报属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
由农场(农科所)自行经营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农场(农科所)集体享有。农场(农科所)提供平面图(要求同上)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管理权限,报镇(区、街道)农村工作和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或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农科所)享有。
六、补贴计发依据是什么?
2025年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计发依据为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暂缓确权的村(组)和有争议未确权的农户,计发依据为原二轮承包面积。
七、补贴标准是多少?
2025年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120元/亩。
八、补贴面积如何登记?
1.普通农户享受补贴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市统一制定的“补贴计发依据及标准”,统计计算每个农户应享受的补贴面积和金额,农户签字确认。
2.补贴受益方因土地流转发生改变的,农户或村组集体土地流转协议中明确为补贴资金受益方的种植主体(个人、合作社、家庭农场、集体等),统称为流转补贴受益方,另行登记,由土地流出集体和农户所在的村填报。土地流转出租方为村组集体的,附集体土地确权(或二轮承包)证明及流转补贴受益方与村组集体签订的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上报镇(区、街道)农村工作和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备案;土地流转出租方为农户的,由流转补贴受益方提供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并填制流转农户土地确权面积清册,报村(社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一并上交至镇(区、街道)备案。
3.村组集体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时,必须上报土地确权(或二轮承包)证明,并按补贴范围要求填写种植作物类型,由相应村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4.国有农场(农科所等)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时,已发包给本单位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应提供与职工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平面图(含GPS定位、每幅地块的面积及种植作物类型)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属地管理部门备案;由农场(农科所等)自行经营的耕地,须提供平面图(要求同上)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镇(区、街道)农村工作和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备案,补贴资金归农场(农科所)集体享有。
农户补贴清册和村组集体土地补贴清册由经办人员和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行政村公章后上报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镇集体享受补贴的清册和相应文件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九、如何公开公示?
1、公示时间: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按照补贴依据的面积资料及实际情况等,对各村造册上报的补贴面积和金额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于4月3日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应在行政村公示栏和村民小组醒目位置一并进行。
2、公示内容:户主姓名、土地确权耕地面积、采用排除法排除的面积、应享受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市、镇两级财政、农业部门举报电话等,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布。
十、补贴资金如何发放?
公示无异议后,各镇(区、街道)填制补贴清册汇总表,并经镇(区、街道)政府镇长(主任)、相关人员签字,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盖章后,于4月22日前报市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对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并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于6月30日前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直接打卡发放到户。
十一、监督电话和地址
市财政局:87623856
地址:如皋市福寿路398号市行政中心A楼8层
市农业农村局:87532009
地址:如皋市解放路市农业服务中心南楼4层
原文链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2025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图解:《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2025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图解